普通法(普通法和特别法)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法律体系主要有普通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两种中国法国德国等国实行的是大陆法体系,而英美等国则属于普通法体系普通法体系与大陆法体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作为案例法,普通法是以案例。
在现行法律中,普通法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特别法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法等法律分析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法的分类的一种,其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